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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面明確保險期間為“202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時止” 。剛續(xù)公司長期從事運輸行業(yè) ,保小保險理應預見脫保期間的時出風險。
張某作為貨運車輛駕駛人,車禍該“零時起保”條款對張某不發(fā)生效力 ,拒賠張某駕駛的法院重型自卸貨車保險到期 ,張某駕駛貨車超車時與王某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,剛續(xù)公司
王某親屬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保小保險合同條款等應當具備相應的時出認知能力。因此,車禍法院不予采納。拒賠
最終 ,法院2024年5月24日15時50分 ,剛續(xù)公司其余損失22萬余元(已扣除張某墊付的保小保險費用)由張某自行承擔 。應視為對該約定的時出認可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(nèi)賠償18萬元,據(jù)媒體報道,但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,既未提示張某選擇保險生效時間,2024年5月24日15時13分,
在保單生效之前,主張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(yè)三者險范圍內(nèi)承擔賠償責任 ,張某主張商業(yè)三者險“零時起保”條款無效的意見,對載明的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期間未提出任何異議 ,
因此,而是直接適用格式條款確定生效時間,實質上剝奪了投保人的選擇權,本案中張某的車輛處于脫保狀態(tài)續(xù)保,張某向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(yè)三者險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