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親屬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,車禍該“零時起保”條款對張某不發(fā)生效力 ,拒賠
最終 ,法院保險公司對此事實明確知曉,剛續(xù)公司既未提示張某選擇保險生效時間,保小保險
在保單生效之前 ,時出
張某作為貨運車輛駕駛人,車禍
法院認為,拒賠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責任的法院起算時間。張某駕駛的剛續(xù)公司重型自卸貨車保險到期,而是保小保險直接適用格式條款確定生效時間,2024年5月24日15時50分,時出本案中張某的車輛處于脫保狀態(tài)續(xù)保,上面明確保險期間為“202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時止” 。其余損失22萬余元(已扣除張某墊付的費用)由張某自行承擔 。張某駕駛貨車超車時與王某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 ,也未說明該“次日零時起保”的潛在風險 ,對載明的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期間未提出任何異議,張某主張商業(yè)三者險“零時起保”條款無效的意見,因此 ,顯然與交強險的立法本意相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