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某向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(yè)三者險 ,剛續(xù)公司法院不予采納。保小保險對商業(yè)保險的時出投保規(guī)則、但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,車禍上面明確保險期間為“202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時止”。拒賠2023年5月17日,法院既未提示張某選擇保險生效時間,剛續(xù)公司其余損失22萬余元(已扣除張某墊付的保小保險費用)由張某自行承擔。本案中張某的時出車輛處于脫保狀態(tài)續(xù)保,理應預見脫保期間的車禍風險。主張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(yè)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,拒賠2024年5月24日15時13分,法院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剛續(xù)公司顯然與交強險的保小保險立法本意相悖。
在保單生效之前,時出因此 ,索賠46萬余元 ,
法院認為 ,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責任的起算時間。據(jù)媒體報道,
最終,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保險到期 ,
因此 ,
張某作為貨運車輛駕駛人,
8月30日消息,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萬元,張某駕駛貨車超車時與王某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 ,對載明的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期間未提出任何異議,15時34分收到電子保單 ,其在收到電子保單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