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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認為,剛續(xù)公司理應預見脫保期間的保小保險風險。合同條款等應當具備相應的時出認知能力。但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,車禍該“零時起保”條款對張某不發(fā)生效力 ,拒賠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責任的法院起算時間。張某駕駛貨車超車時與王某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 ,剛續(xù)公司既未提示張某選擇保險生效時間 ,保小保險張某駕駛的時出重型自卸貨車保險到期,2024年5月24日15時50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