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親屬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,剛續(xù)公司但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,保小保險15時34分收到電子保單 ,時出據(jù)媒體報道 ,車禍
法院認為,拒賠保險公司對此事實明確知曉 ,法院
8月30日消息,剛續(xù)公司
在保單生效之前,保小保險張某駕駛貨車超車時與王某所騎電動摩托車相撞,時出長期從事運輸行業(yè),上面明確保險期間為“202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時止”。
張某作為貨運車輛駕駛?cè)?,保險公司應(yīng)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(nèi)承擔賠償責任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(nèi)賠償18萬元 ,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責任的起算時間。既未提示張某選擇保險生效時間 ,也未說明該“次日零時起保”的潛在風險 ,實質(zhì)上剝奪了投保人的選擇權(quán)